社会热点|停车场“技术逃费”行为是否违法?
2月15日,江苏某电视媒体记者报道了当地一男子王某利用停车场闸机漏洞,通过“技术性逃费”手段逃避缴纳71次停车费,逃费总金额2500余元的新闻。
据了解,王某每次进入停车场后,不是先停车,而是即刻行驶至出口处,在闸机识别到车辆信息后,又退回停车场,使得系统无法正确识别车牌,从而逃避缴费。
之后,停车场管理方对停车系统进行了升级,王某欲再次故技重施时被保安发现扭送到公安机关,警方介入调查后,因男子认罪态度比较好,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检察机关也关注到该起事件,由于王某积极赔偿了停车场的相关损失,最终,检察机关也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利用停车场闸机漏洞“技术性逃费”是否违法?社会公众应如何看待此类事件?本报记者随即对逃费行为引发的系列问题开展专题社会调研。
网络流传“逃费攻略”
部分地区出现多样化“技术逃费”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平台发现,一些自媒体博主发表的信息及知识类分享论坛、网站中,存在“技术逃费攻略”,还附有教程且阅读量并不低。
该攻略列举了多种“技术性逃费”手段:“用手机拍摄的车牌照片可以在识别系统的摄像头上摇晃几次,停车场的闸杆会自动打开”“车主使用非法获取的遥控器信号,欺骗道闸系统开闸,逃避缴费”“车主利用停车场出入口的道闸开启时,紧跟前车快速通过,车辆开出停车场后,车主立即返回,使得系统误认为车辆已出场,不再计费”。
王某便是利用了“车主在免费停车时间结束前,将车辆开出停车场再立即返回,使得系统误认为车辆已出场,不再计费”这一手段进行了71次逃费行为。
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记者还发现了“抬杆神器”。记者查阅宁波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时,发现戴某某6人用“抬杆神器”逃缴停车费被鄞州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6人分别被鄞州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不等。
通过走访了解到,在昆明一些车流量大、管理难度高的停车场已使用智慧停车系统并及时进行了系统升级,可以有效规避“技术逃费”手段带来的损失。
停车场逃费行为有何危害
短时间内免费停车是否可行?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多,停车难问题越发突出。
通过调研得知,逃费行为不仅仅是影响停车场收入减少的问题,该行为还带来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停车场为了防范这种行为,往往需要增加人力成本和管理投入”“造成正常缴费的用户心理失衡”“影响其他用户的停车资源分配,让车位分配更紧张,引发系列矛盾纠纷””“加剧城市交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对政法部门人力资源浪费极大”。
走访过程中,部分机动车主提出“短时间免费停车不予收费”的建议,记者查阅相关政策后发现,2023年2月1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群众热议的“昆明主城区现行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是什么?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是什么?”等问题进行回复。
根据昆明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昆发改价格〔2017〕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昆明市主城五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园区内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等五类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价管理,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及市场供求自主制定。
该《实施办法》指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临时停车30分钟内免费政策,白天时段7:00~16:00执行就医高峰时段收费标准,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费),每30分钟收费5元,其他时段实行非住宅小区一类区域收费标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公布了维权渠道:广大消费者遇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如对以上收费政策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反映。
盗窃or诈骗
王某"技术性逃费"案件引热议
记者就王某"技术性逃费"案件,走进律所进行采访,该事件迅速引发律师从业人员热议。
有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也有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费行为,而且逃费高达71次,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已远超"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刑事追诉标准,且江苏地区盗窃罪入罪标准为2000元,王某行为已达立案标准,故其已构成盗窃罪。
上海艾贝斯(昆明)律师事务所陈标律师认为:“该男子值得谴责,但不构成犯罪”。其对该案件的解读收获了多数律师从业人员的认可。
“从主观上来看,王某使用‘技术逃费’手段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其缴纳停车费义务,这与盗窃罪所要求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则有着本质的不同。”陈标律师认为,所谓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案中王某71次逃费行为,实质上是逃避其应交纳的停车费义务,这与盗窃罪所要求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则有着本质的不同。
“但是,王某在将车辆开出停车场再立即返回,使得系统误认为车辆已出场,造成车已驶离停车场的假象,这样的行为属不属于诈骗”。陈标解释道,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王某自始至终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故而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所以,该男子的行为既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陈标律师认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王某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即与停车场管理方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是车辆保管关系,管理方提供车辆停放和保管服务,王某理应支付车辆保管费。王某的逃费行为,应属民事违约行为,本案停车场管理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诉请人民法院向王某追索其应交纳的停车费及违约责任。从性质来看,王某的逃费行为,应属民事违约行为,其行为与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的性质并无二致。
综上,该车主属于违反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行为,某车主值得谴责,但是不构成犯罪,也没有刑罚的必要性。陈标律师补充道,现实生活中不乏类似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对此司法机关不能动辄以刑事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过度依赖刑事手段来解决民事纷争,这种方式也明显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文明停车理念应成为社会共识
该案也引发人们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衔接的思考。有人说,该车主的行为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及公众谴责,也有人说案例中的某车主比较幸运,得到了不起诉决定。
“希望群众意识到,该车主的行为,不是幸运,也不应效仿”。陈标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逃费行为属于不履行支付停车费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在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新闻中,记者发现,2022年,一些车主使用智慧停车系统,长期占用停车资源且欠费,在系统通过多方式追缴欠费过程中拒不履行,被认定为恶意欠费,被法院依法冻结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相关账户金额。
陈标律师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停车场景,面对不同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或许会偶尔产生一些想要 “省点钱” 的念头。但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这些规则的制定并非是无端的限制,而是为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贪图一时的小利,选择逃费,最终可能会付出比逃费行为更严重的代价 。
2024年4月26日,云南省公安厅在“新征程 新战力 新奉献”护航高质量发展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截至2024年3月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695万辆(全国排名第10位),驾驶人1825万人(全国排名第11位)。
陈标律师认为,逃费行为与“停车难”和“收费高”两大“城市病”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停车场管理方应依法依规合理收费;另一方面,车主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白遵守规则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陈标律师希望,车主之间积极倡导文明停车理念,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如发现身边有类似的逃费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为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诚信的停车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首席记者-郑恒
本所解读律师:陈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