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普法|以案释法筑牢居民安全“防火墙”
(公益普法律师:吴韵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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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梯安全事故和火灾安全事故频发,给民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危害。为有效提高民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火灾安全意识,减少此类事故发生,2月25日,艾贝斯昆明所到所属社区开展“电梯安全与火灾安全知识宣传”专项普法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与法律知识宣讲,为居民送上“安全+法律”双重保障。
【昆明盘龙区发生电梯冲顶事故致1人死亡 维保记录缺失引质疑】
2025年2月18日20时许,昆明市盘龙区某住宅小区发生严重电梯安全事故。居民韦某在17层进入货梯取物期间,电梯突发异常急速下坠至地下二层,随后又以高速冲顶至33层顶部。剧烈冲击导致韦某头部遭受重创,经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据昆明市应急管理局2月19日通报,涉事电梯为奥的斯品牌,于2014年投入使用。初步技术勘查显示,事故直接诱因疑似电梯制动系统失效导致的"冲顶"现象。值得关注的是,该设备最近一次定期检验记录停留在2023年10月15日,最近维保时间显示为"未登记"状态。
事故引发社会对特种设备维保机制的广泛讨论。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在用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1次维保,但涉事电梯维保单位——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系统记录显示,自2023年10月以来未有更新数据。小区物业公示的《电梯维护公告》虽声称"每月不定期维保",但未能提供具体维保日志。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事故因管理或维保疏漏导致,物业及维保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若电梯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生产商奥的斯亦需担责。电梯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其管理人(物业)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也需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34条:使用单位(物业)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包括监督维保、定期报检等。
物业未确保电梯定期检验(最近检验为2023年10月),或未有效监督维保单位工作(如无法提供维保日志),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维保单位未按规范维保的,责令改正并罚款(1-10万元);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维保单位因未落实定期检验或监督维保,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若维保单位或物业工作人员在维保、管理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故意减少维保频次、掩盖隐患),导致重大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者处3-7年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若维保单位伪造维保记录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可能构成此罪,责任人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多地发生未成年人引发火灾事故致财产损失 监护人责任认定引争议】
春节是火灾事故高发期,仅在2025年春节期间,就有多名小孩哥因乱用火机和随意燃放鞭炮,创造了“辉煌战绩”,也带来了惨痛后果。如四川一小孩哥将点燃的鞭炮丢进下水道,引发爆炸,损坏多辆豪车,破坏道路市政设施,初步估算损失达580万元人民币;安徽一小孩哥用打火机点燃电梯内部防护板,最后导致整个电梯被烧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失火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哥的这些行为虽然带来了破坏和损失,但年纪尚小,通常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若监护人长期纵容未成年人危险行为,可能被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严重失职者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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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维度宣传,社区居民表示,这种普法方式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而且学习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到了造成事故需承担的严重后果,在安全意识养成上增加了一道警钟。艾贝斯律师提示,百姓处处留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好责任,大家携手努力防患于未然,才是保障安全的最好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