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心!劳动合同中的这几个无效约定,不知道要吃大亏!
在职场中,很多小伙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没有仔细阅读条款,或者对其中一些看似合理的约定不以为意。殊不知,写在合同里的,不一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还傻傻的不知道,那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一、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会在劳动合同中写上“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条款,或者让员工单独签署一份放弃社保的声明。这种约定看似是员工的“自愿”行为,但实际上是违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
二、约定“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的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克扣工资。有些劳动合同会约定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这种约定同样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那么这个约定就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甚至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三、约定“工伤概不负责”
在一些高危行业,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写上“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也是无效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赔偿责任。
四、约定“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加班是很多职场人经常遇到的情况,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或者以“员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这种约定同样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而且,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发现劳动合同中存在上述无效约定,或者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知法用法,不做大冤头!